新城國際地產 :
現在投資房地產已不再侷限於國內投資,需多的投資者早就紛紛轉往海外房地產投資,但我們在投資的過程當中往往只注意到時間機會和潛在回酬率等等,而忽略要如何保護海外資產???以下報導是我幫各位投資朋友所準備的資訊,提供給大家參考。
科技不僅把世界給“夷平”,讓我們在日常生活變得更便捷,同時能夠讓我們無論身在何處,都能夠不分國界和國籍,在世界不同角落置產或創業。
我們不時會在本地的報章看見關於英國倫敦丶澳洲丶紐西蘭,或中國的產業廣告,這些廣告都會告訴讀者有關此機會和潛在回酬率等等。
但是,這些廣告都不會提及當我們跨國置產丶購買當地股票,或其他資產時,投資者需要注意些什麼。
簡單地說,這些廣告就好像是一名足球教練,只是訓練他的球員如何進攻,可沒有談及有關防守的事項。
法律體係因國度而異
每個國家當然不止是國旗不一樣,除了不同的風土人情和經濟體系,更為關鍵的就是不同的法律體系。
不少投資者的盲點就是認為任何一個地區的稅務和法律都一樣。
很多人往往就是忽略了這些細節,還沒有做好規劃就開始“上場衝刺”,到最後就被那股幹勁所傷。
舉個例子,值得一提的就是關於遺產稅。
在馬來西亞,我國政府早在1991年就把取消了遺產稅;因此可能大部分國人的記憶中,遺產稅已是被遺忘的事。
其實,除了這裡的產業價格價格比鄰國低以外,身為一個不徵收遺產稅的國家,也使更多外國人視馬來西亞為置產天堂。遺產稅就如房產遺產稅,按個人去世時留下的資產淨值來計算。
如果你貿貿然就到英國購買產業或進行投資,遺產價值(動產及不動產不等)超過32萬5000英鎊(約211萬令吉)後的價值,就必須支付40%的遺產稅。
如果你又做了一些規劃,把遺產的至少10%貢獻給社會做慈善,那麼也許可以把遺產稅降到36%,但是36%同樣不低吧?
在英國丶法國丶美國丶日本丶德國都有實行類似的稅務,因此在你的財富“出國”前,記得先了解後做規劃較理想,不然賺多少,又滾又翻了多少倍都好,遺產稅面前,還是會被砍掉一大片。
還有,別以為我國現時沒有遺產稅,就代表它以後不會“捲土重來”,還是提早做好準備才安全。
是否讓遺產稅“重新登場”,就得視國家政府的政策和財政狀況了。
提早做好準備
再舉另一個例子,在我國房地產或銀行投資,是以合夥房產還可以用共有佔住權(Tenancy in Common)的形式,來解釋各個聯名持有人對該資產的權利。
按照這形式,如果甲君與乙君聯名購買一間房地產,甲君身亡了以後屬於甲君的部分就會根據甲君的遺囑進行分配。
若無遺囑就會依照馬來西亞1958年遺產分配法令(1997修正法案)做分配,這形式就可以分清楚“你的”和“我的”,同時保障各方的利益。
可是如果你在澳洲購買房地產,那裡則是以合夥式佔住權(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形式,以上述甲君與乙君例子,如果甲君先離世,乙君則自動繼承屬於甲君的產權。
如果你又在思考與夥伴以聯名方式投資房地產,又碰巧沒有先做好安排,那麼我們的財產就可能就這樣沒掉了,到最後事與願違,還要幫他人做嫁妝就不好了。
除了在遺產稅的強勢下保護我們的財富,另外就是規劃死亡事件如果不行發生後我們究竟有否做好準備。
以下有三項基本方案供參考:
1.寫遺囑
我們必須明白不是每一個遺囑寫好了就肯定可以被執行。
在這裡想分享一個個案:李先生居住在新加坡,數年前領悟到寫遺囑是很重要的,但是他通過網絡找到了自助寫遺囑的模版,自己學習合格合法遺囑應有的事項,為自己寫好了一份合法的遺囑。
當中他就找居住在新山的妹妹要求妹妹當遺囑執行人,妹妹也不假思索地答應了。
不幸的是,數年後李先生因患上疾病而突然離世,由於該遺囑已經是多年前的事情,而李先生自行準備的資產清單也在這幾年內沒有更新,因此執行人就需要釐清他有什麼額外資產及債務。
這時候,身為妹妹的遺囑執行人,就因為自己身為母親需要照顧小孩子以及接送上下課為由,把執行人的責任推辭掉。
如果你的遺囑執行人缺乏能力或責任感,把責任給退掉,那麼到最後那遺囑也只是徒然,無法幫助把過程簡單化。
因此寫遺囑並非只關於如何寫一份合法的遺囑那麼簡單。還有,遺囑執行人也可能一起離世,或者先走一步。
另外,如果你在海外有資產,就應該為不同國家的資產,寫好各自的遺囑來為該國家的資產作安排,這樣能夠達到省時間的效果。
不然,受益人和執行人則要等到某個國家的遺產管理及分配工作進行完畢後,再把遺囑辨認證書重封(Resealed)後,才能夠到另一個國家申請遺囑辨認證書了。
2.設私人信託或私人基金會
如果資產數額龐大,那麼設立私人信託(Trust)或私人基金會(Foundation)就划算。
這種安排就不需要通過申請遺囑辨認證書等的程序,而且也能夠達到稅務以及債權人保護的優勢。
遺囑是人離世以後才有效的遺產規劃工具,信託和基金會就是在生的時候,就開始生效的遺產規劃工具。
一個信託或基金會在法律上就屬於個體,因此在生時候就需要把想放進信託或基金會的產業或財產,轉讓到該信託及基金會內,變成信託或基金會的“資產” ,然後設立人再通過信託契約(Trust Deed)“信託”,或者通過基金會章程(Foundation Charter),設定如何把這些資產以及衍生的收入分配給受益人。
基於此,信託和基金會可以讓委託者(信託)或創始者(基金會)通過這些工具把資產隔離(Ring-Fenced),減低債務及稅務責任。
如何決定什麼時候需要信託,什麼時候需要採用基金會呢?
其實沒有對或錯的工具,只有何要達到目標的方案。
另外,也不一定說財富要巨大才符合資格的,只要這些工具適合你的規劃目標,低至100萬令吉的資產,至在馬來西亞的資產也可以採用這些方案做規劃。
3.人壽保險包裹契約
成本較低,伸縮性較高的另一選項則是人壽保險包裹契約,可是這方案只適合用於紙面資產。
人壽保險包裹契約是以開放式架構的契約形式,讓持有人把任何種類的紙面資產投放進去契約內,當中包括了世界各國的債券、基金、海外股票、交易型指數基金(ETF)、房產投資信託(REITs)、結構性產品、貨幣,以及另類投資資產等等。
人壽保險包裹契約並非我們所熟悉的人壽保險,它被採用的真正目的,是用來進行財富管理為首要目標。
人們是通過這類型的契約累積財富,由於這是以人壽保險形式的契約關係,因此持有人可以進行受益人提名,從而在離世後這些分佈在世界各地的財產,就能夠順利的被轉讓到受益者名下。
基於這類型契約通常都是通過離岸財務中心註冊的,因此也可以達到稅務上的“良效”。離岸金融中心,例如:曼島、開曼群島、巴哈馬、香港,以及我國的納閩聯邦直轄區。
大多數的離岸投資的公司都不會直接與投資者進行聯絡或接洽,而是必須通過一名合格的理財規劃師為客戶進行投資組合管理。
其實,此類投資戶口是源於從前外籍工作專才的首要理財產品,後來由於全球化的衝力“世界變平”了,這類產品也變成更普遍。
此類戶口是相當依賴網上服務,投資者可以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登錄查詢自己的戶口詳情,下載賬單等等。
如果你的資產價值從40萬令吉以上就合適這類契約。
免責聲明
以上資訊只提供分享及參考用途,個人情況及需求會有差異,讀者可依據自身獨特情況,再向筆者或本身的特許理財規劃師,獲取建議和諮詢。(南洋網 梁鍵銘碩士兼理財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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